政策法規

      國家郵政局關于印發《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和報告制度(試行)》的通知

      時間:2021-09-24 10:32:08  作者:  來源:  查看:484  評論:0
      內容摘要:國家郵政局關于印發《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和報告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  為保護用戶、快遞企業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快遞網絡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行政法...
      國家郵政局關于印發《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和報告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

        為保護用戶、快遞企業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快遞網絡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國家郵政局制定了《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和報告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郵政局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和報告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護用戶、快遞企業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快遞網絡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兩個以上快遞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的企業是本制度所稱快遞企業總部。

        第三條 快遞企業總部做出的經營管理決定可能造成在全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阻斷運營網絡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的,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快遞企業總部應當對使用其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的快遞企業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對可能造成國家郵政業Ⅱ級以上突發事件等危及郵政業安全穩定和寄遞渠道安全暢通的情形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家郵政局報告。

        第五條 快遞企業總部對下列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做出決定時,應當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

        (一)全國范圍內的資費調整、內部派費調整;

        (二)收縮服務地域、減少服務項目等經營范圍重大變化;

        (三)可能影響網絡穩定的重大資產購置與處置、重組或者重大投融資行為;

        (四)同行業公司間可能影響網絡穩定的收購、合并、分立;

        (五)公司減資、解散及申請破產;

        (六)大規模裁減快遞從業人員;

        (七)其他可能造成網絡不穩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快遞企業總部應當在做出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郵政局書面提交《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情況報告》,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快遞企業總部對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做出的決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的,應當在依法披露后2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郵政局書面提交《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情況報告》。

        第七條 《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營管理決定的起因;

        (二)完成評估時的狀態;

        (三)實施前是否需要依法向相關部門申報或者依法經過相關部門許可;

        (四)是否違反國家政策、行業政策、行業自律要求;

        (五)可能影響快遞網絡穩定和運行的程度、范圍;

        (六)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七)是否存在其他嚴重影響快遞服務質量的風險;

        (八)擬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八條 《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情況報告》應當要素完整、重點突出、真實準確。

        快遞企業總部向國家郵政局提交《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情況報告》,以及國家郵政局對《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情況報告》的反饋,不屬于實施該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前置程序條件。

        第九條 國家郵政局依法確定《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情況報告》知悉范圍。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知悉的商業秘密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 國家郵政局收到《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情況報告》后,按照《國家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違反郵政業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等相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進行處理;

        (二)重大經營管理事項與國家政策、行業政策、行業自律要求不一致的,對快遞企業總部實施行政指導或者依法向行業協會通報;

        (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存在阻斷運營網絡等較大風險的,向快遞企業總部發出風險提示,督促企業重新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適當應對措施;

        (四)擬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不完備的,督促快遞企業總部完善風險控制措施,加強應急監測,做好應急處置準備;

        (五)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能發展成為突發事件的,依照《國家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涉及其他部門法定職責的,及時通知快遞企業總部,并依法告知其他部門;

        (七)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條 快遞企業總部違反本制度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按時向國家郵政局提交《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情況報告》,或者《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情況報告》所載內容不完備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快遞企業總部發出風險提示函,要求快遞企業總部進行風險評估或者補充說明相關情況。

        快遞企業總部收到風險提示后,仍未按要求補充進行風險評估或者未按要求補充提交《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情況報告》,構成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未實行統一管理的,郵政管理部門依照《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造成嚴重影響的,并進行公開通報。

        第十二條 快遞企業總部未按照本制度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重新進行風險評估、完善風險控制措施,構成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未實行統一管理的,郵政管理部門依照《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并根據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造成企業運營網絡阻斷的風險程度,及時向社會進行提示,引導用戶關注快件安全和服務質量等風險。

        第十三條 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造成國家郵政業突發事件的,郵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處置。

        發生Ⅱ級以上突發事件運營網絡阻斷情形的,郵政管理部門及時向社會進行提示,發布相關企業的經營范圍、服務能力異常等方面情況。

        第十四條 行業突發事件信息和快遞企業日常生產經營中與安全有關的運營信息,按照《郵政行業安全信息報告和處理規定》進行報告、處理。

        企業經營情況變化涉及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快遞企業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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